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为: Liaoni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LPCT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辽宁省的注册税务师及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注册税务师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的素质,不断地加强税务师队伍的自身建设,维护注册税务师合法的职业权益;组织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增进国内外交往,促进注册税务师事业发展;在税务行政机关同注册税务师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纳税人服务,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接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日常办公地点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市青年大街256号,电话 024--23185044)。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推动注册税务师事业健康发展;
(二)办理会员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制定会员执业规范、工作守则、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监督会员执行;
(五)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调节业务争议;
(六)开展行业发展、技术操作等方面的调查研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推动注册税务师业务的开展;
(七)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办理协会会刊、业务书刊、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八)开展与国内外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
(九)开展信息化建设;
(十)贯彻和传达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
(十一)承办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税务代理工作机构。
个人会员是经本人申请,本会批准加入本会的下列人员:
(一)注册税务师和有关税务代理工作者。
(二)税务系统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从事税务代理指导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履行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主动、积极地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部门)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会员有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会员有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会员有遵守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的义务;
会员有接受协会业务监督、管理的义务;
会员有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会员有接受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的义务;
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员有向协会反映书面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自动退会,注销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代表本会进行国内外交往;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须法定代表人办理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监督和管理本协会财务收支的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室会议制度,会长办公室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重大事项和解决突发性事件,并做出落实安排部署。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设荣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协会的事业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及经营活动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会员服务的合理支出;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差旅费,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本会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
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基金;
行业信息化建设;
其它合理支出。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在终止前,须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2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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