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务代理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全国正着手研究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代理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一新生事物面世,可以使企业减轻涉税事务负担,降低纳税风险,更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正确实施,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办税工作效率,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走势,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欢迎。 1992 年 9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4 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试点工作。 1996 年 11 月,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从此,税务代理人便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范畴并进行统一规划,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1999 年 8 月,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领导对税务代理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要求税务代理机构与所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到 2000 年 6 月,全国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顺利结束。 |